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 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 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 43 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 行)》(教思政〔2014〕2 号)、《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新时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陕高教生〔 2021 〕212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 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 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三) 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 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 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 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 ) 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 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 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 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 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 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 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 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一)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 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聘用关系。按照国家规定配齐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
(二) 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一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兼职辅导员作为专职辅导员的补充,由学校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配备。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 1/3 核定。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专任教师、党政干部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鼓励选聘各级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军队、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担任校外辅导员;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三) 梯队辅导员是指学校按照实际需要,从本校四年级本科生中选拔的优秀学生,毕业后按照双方意向聘用为专职辅导员。梯队辅导员作为专兼职辅导员的主要来源,由学校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选拔配备、培养使用。
第七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 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 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 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 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 校外新聘任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从已经毕业的研究生中选聘,校内新聘任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从梯队辅导员中选聘;专职辅导员转岗前原则上须在辅导员岗位带满一届学生(专科 3 年、本科 4年)。从梯队辅导员聘为专职辅导员的,在未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前原则上不得转岗。
第十条 校内人员转入到辅导员队伍或辅导员转出到其他单位的,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培养与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将辅导员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 整体计划。根据辅导员的成长发展需求,构建系统化、多元化、分层次的辅导员培训体系。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 16 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 年参加 1 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并将培训结果纳入职称评审要求。严格按照每位辅导员每年不少于 1000 元的标准设立专项培训经费,足额按时拨付。
第十二条 突出思想引领,强化职业素养,创新培养模式,提升辅导员素质能力,将辅导员培养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一) 突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在辅导员职业能力提升中的核心地位,重点培养和提高辅导员在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引导能力。
(二) 强化辅导员师德师风,组织辅导员学习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师风具体要求,严格落实辅导员入职宣誓和师德承诺制度。引导辅导员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三) 针对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采取“辅导员论坛”“辅导员沙龙”等形式,经常性开展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
(四) 加强对辅导员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能力的培养,提高辅导员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的能力。
(五) 发挥好辅导员工作室的示范引领作用,搭建辅导员与教师和学生的交流平台,设立学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和实践研究项目,引导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六) 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学习考察,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到国内外高校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
(七) 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信经费、值班值守、进驻宿舍、家访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充分考虑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科学设定绩效工资,确保其实际收入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平均水平。严格按照每生每月不低于4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足额按时拨付,并视情况建立增长机制。
第五章 发展与晋升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 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一)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 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 评聘范围。
(二) 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案例,指导学生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团活动、竞赛展演、心理咨询与辅导、军训、值班值守和家访计入工作量。
(三) 坚决纠正“重科研轻实践”不良倾向,破除“五唯” 顽疾,更加注重考察育人实效和工作实绩。结合实际情况为专职辅导员专设一定比例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在落实职称评聘同时,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四)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学校应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第十七条 学校将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调派或推荐。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制度。学生工作 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各学院党委(党总支) 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党委(党 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周期性规律和学生工作特点,不断健全完善辅导员工作条例,细化辅导员工作要求,不断完善落实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召开主题班会制度、联系家长制度、值班值守制度等,规范化开展党团组织建设、奖励与资助、日常事务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就业指导与职业规划和特殊学生群体帮扶等工作,及时发现出现危机倾向苗头的学生并给予干预帮助。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年度考核办法,按照常规工作与专项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由二级学院、相关单位在学生工作部门指导下 开展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职级晋升、奖励绩效、评优评先等挂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体系中。对在国家级、省级以及校级辅导员素质技能大赛以及优秀工作案例评选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辅导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工作考核不称职、经批评教育仍无法改进的辅导员,或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者,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聘或调离岗位,确保辅导员队伍质量。辅导员因转岗晋升流失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补充,确保专职辅导员配备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一) 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等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 思想品德品质败坏者,造成恶劣影响。
(三) 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
(四) 年度考核不称职者或聘期内考核为两次基本称职者。
(五) 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
(六) 其他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述职评议考核范畴,纳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强化辅导员队伍建设督导检查,对履职尽责不力、不及时的,加大问责追责力度。推动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